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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"掃黃打非"工作舉報獎勵辦法
來源:云南法制報 時間:2020-09-21 閱讀: |
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舉報涉及“掃黃打非”有關非法活動(以下簡稱“有關非法活動”)的有功人員,規(guī)范云南省“掃黃打非”舉報獎勵制度,,推動“掃黃打非”工作深入開展,,根據(jù)國家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制度,制定本辦法,。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“掃黃打非”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各州(市),、縣級“掃黃打非”工作部門(以下簡稱“‘掃黃打非’部門”),對舉報人員以書面,、來訪,、電話、電子郵件,、互聯(lián)網或者其他形式,,舉報涉及“掃黃打非”有關非法活動的線索,且線索指向性是明確的,、具體的,,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,按規(guī)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,。 第三條 向各級“掃黃打非”部門提供線索并被列為全國“掃黃打非”工作小組辦公室掛牌督辦案件,,或被列為省“掃黃打非”領導小組辦公室掛牌督辦案件的有功人員,按本辦法予以獎勵,。 第二章 舉報獎勵范圍與標準 第四條 舉報下列非法行為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: (一)出版,、制作、印刷,、復制,、發(fā)行、傳播,、寄遞,、儲運含有下列違禁內容的出版物(含網絡出版物)行為: 1.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; 2.危害國家統(tǒng)一、主權和領土完整的; 3.泄露國家秘密,、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; 4.煽動民族仇恨,、民族歧視,破壞民族團結,或者侵害民族風俗,、習慣的; 5.宣揚邪教,、迷信的; 6.擾亂社會秩序,破壞社會穩(wěn)定的; 7.宣揚賭博,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 8.侮辱或者誹謗他人,,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; 9.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(yōu)秀文化傳統(tǒng)的; 10.有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和國家規(guī)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,。 (二)出版,、制作、印刷,、復制,、發(fā)行、傳播,、寄遞、儲運淫穢出版物(含網絡出版物),、印刷品及相關信息的行為,。 (三)未經著作權人許可,復制,、發(fā)行其文字,、音樂、電影,、電視,、錄像作品、計算機軟件以及其他作品,,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,。 (四)擅自印刷、復制,、出版或大量寄遞,、儲運他人及相關企業(yè)、單位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的行為,。 (五)未經批準,,擅自設立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、印刷或者復制,、發(fā)行業(yè)務,,擅自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編印、發(fā)送活動,。 (六)偽造,、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紙、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及設立網站。 (七)擅自印刷或者復制,、發(fā)行境外出版物,,非法進口境外出版物、非法攜帶有違禁內容或超出個人自用數(shù)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,。 (八)買賣書號,、刊號、版號及相關許可證書的行為,。 (九)淫穢色情網站,、客戶端和其他網上淫穢色情信息;利用網絡社交平臺、即時通訊工具,、網絡存儲及存儲介質等方式制作,、復制、出版,、販賣,、傳播淫穢色情信息。 (十)制作,、復制,、出版、販賣,、傳播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,、兇殺、恐怖,、賭博的出版物,、網絡出版物、印刷品以及相關信息,。 (十一)制作,、復制、出版,、販賣,、傳播危害社會公德、公序良俗,,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,或其內容低俗、庸俗,、媚俗的出版物,、網絡出版物及相關信息。 (十二)因出版物(含網絡出版物)和印刷品內容問題,,可能影響意識形態(tài)安全或引發(fā)社會不穩(wěn)定因素的線索,。 (十三)假報刊,、假記者站、假記者以及制作,、傳播假新聞的違規(guī)違法行為,。在互聯(lián)網上假冒新聞媒體、新聞網站和新聞記者,,打著輿論監(jiān)督名義進行詐騙,、敲詐的行為。 (十四)新聞出版單位及從業(yè)人員涉及新聞出版相關工作的違規(guī)違法行為,。 (十五)利用網絡平臺和相關渠道,,針對境內推銷、傳播有違禁內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關信息行為,。 (十六)其他可能影響意識形態(tài)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“黃”涉“非”行為,。 第五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 (一)有明確的舉報對象、事實及相關證據(jù),。 (二)舉報內容經各級“掃黃打非”部門核查確認,,屬于第一舉報人。 (三)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,。 第六條 下列舉報情況認定為一條舉報線索: (一)一次舉報中涉及多個行為主體,,但舉報內容為同一地區(qū)同一類型問題的。 (二)多次舉報,,但舉報內容屬于補充、細化同一行為舉報內容的,。 (三)多頭舉報,,但舉報內容相同的,或在舉報線索查處期間,,連續(xù)舉報同一行為的,。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屬于本辦法的舉報獎勵范圍: (一)“掃黃打非”部門工作人員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舉報,。 (二)屬于申訴案件的舉報,。 (三)侵權盜版等行為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舉報。 (四)案件偵辦中犯罪嫌疑人為立功,、減刑或受從輕處理的舉報,。 (五)主動以利益引誘、教唆他人實施非法活動的舉報,。 (六)以舉報為幌子,,同時對舉報對象實施敲詐勒索的。 (七)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情況,。 第八條 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標準如下: (一)舉報非法出版活動的(含網上網下),,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(包括內部資料性出版物)核實經營額(違法所得)的2%以內的獎勵金予以獎勵(個案獎勵金不超過30萬元);不能核實經營額(違法所得)或經營額低于5萬元的,,視案件情況給予500元至5000元的獎勵。 (二)舉報非法出版活動生產,、經營和運輸?shù)仍O備的,,按每案罰沒款10%以內予以獎勵;如未能形成罰沒款,可按沒收設備依法拍賣所得的5%以內予以獎勵(上述個案獎勵金均不超過30萬元);經核算,,獎勵金不足500元的,,按500元標準予以獎勵。 (三)舉報非法光盤生產線非法復制光盤的,,按照每條生產線10萬元至20萬元予以獎勵;舉報正規(guī)光盤生產企業(yè)未經授權擅自復制光盤,,按照1萬元至5萬元的獎勵金予以獎勵;舉報集成刻錄生產盜版光盤的,按本條第二項執(zhí)行,。 (四)舉報制作,、復制、出版,、販賣,、傳播淫穢色情、兇殺暴力等違禁內容以及其他校園欺凌,、自殺自殘,、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、危害社會公德的網站,、客戶端以及網絡社交平臺,、即時通訊工具、網絡存儲及存儲介質等,,舉報對象被依法處理,,或有害信息被刪除后,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;對形成行政處罰案件的,,給予舉報人500元至5000元獎勵;對形成刑事案件的,,給予舉報人5000元至1萬元獎勵;對提供重大違法案件線索、為打擊網上違法犯罪行為做出重要貢獻的,,每條線索給予1萬元至5萬元獎勵,。 (五)舉報新聞敲詐、假新聞,、假媒體,、假記者站、假記者,,擅自設立或者偽造,、假冒出版單位的,給予1000元獎勵;對形成行政處罰案件的,,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5000元獎勵;對形成刑事案件的,,給予舉報人5000元至1萬元獎勵,。 (六)舉報買賣書號、刊號,、版號及許可證書等新聞出版相關工作違法違規(guī)行為的,,按本條第五項執(zhí)行。 (七)舉報擅自印刷或者復制,、發(fā)行境外出版物,,非法進口境外出版物、非法攜帶有違禁內容或超出個人自用數(shù)量入境的;舉報利用網絡平臺和相關渠道,,針對境內推銷,、傳播有違禁內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關信息的,給予舉報人1000元的獎勵,,形成行政處罰,,或形成刑事案件并順利結案的,每案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,。 (八)舉報反映出版物(含網絡出版物),、印刷品及相關信息內容存在問題,可能影響意識形態(tài)安全或引發(fā)社會不穩(wěn)定因素的,,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;形成行政處罰,,或形成刑事案件并順利結案的,每案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,。 (九)舉報反映影響意識形態(tài)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“黃”涉“非”問題和線索,,并對妥善處置工作發(fā)揮重要作用、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,,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,。 (十)舉報的有關非法活動被列為全國“掃黃打非”工作小組辦公室掛牌督辦案件,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貢獻者,,經云南省“掃黃打非”領導小組批準,獎勵金可以適當增加,,最高不超過本辦法規(guī)定的獎勵金額上限,。 (十一)一人向不同的“掃黃打非”部門舉報同一非法行為的,只能獲得一次獎勵;兩人以上先后舉報同一非法行為的,,獎勵第一舉報人;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非法行為,,由各級“掃黃打非”部門確定獎勵金額后協(xié)商分配,協(xié)商不成的,,獎勵金額平均分配,。 第九條 基層“掃黃打非”網格員、信息員等兼職人員舉報本網格內涉及“掃黃打非”相關線索的,,納入舉報獎勵,,線索轉化為省級掛牌督辦案件的,,由云南省“掃黃打非”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兌現(xiàn)獎勵。其余線索獎勵由受理舉報的當?shù)?ldquo;掃黃打非”部門負責落實,。 第三章 舉報獎勵程序與監(jiān)督 第十條 各級“掃黃打非”部門應在查證屬實,、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或刑事案件結案、刪除有害信息后30個工作日內,,將基本情況反饋至接受舉報的“掃黃打非”部門,,由接受舉報的“掃黃打非”部門告知符合本獎勵辦法規(guī)定的舉報人是否接受獎勵及接受獎勵程序。 舉報人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,,按照舉報獎勵金發(fā)放程序,,填寫舉報獎金發(fā)放單,由本人簽字,,并附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本人銀行賬號寄回發(fā)放獎金實施部門,。獎金發(fā)放相關資料由省級或州、市級“掃黃打非”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,,并嚴格保密,,財務核銷手續(xù)需保留相關簽報復印件及獎金發(fā)放對應證明。 第十一條 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,,由受理舉報的“掃黃打非”部門發(fā)放,。 第十二條 嚴格為舉報人保密,未經舉報人同意并經主管領導批準,,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,、身份、居住地等信息,,違者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,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員進行打擊報復,違者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,。 第十三條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獎勵,,按照本辦法執(zhí)行。如屬本辦法第七條規(guī)定的情形,,不予獎勵,。 第十四條 各級“掃黃打非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,制定獎勵資金使用辦法,,確保專人負責,、專款專用,、專賬核算,,獎勵經費的使用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監(jiān)督,審計部門予以審計,。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“掃黃打非”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,。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,。2000年2月12日由云南省“掃黃”“打非”領導小組、云南省財政廳,、云南省公安廳,、云南省新聞出版局、云南省版權局聯(lián)合發(fā)布的《云南省關于對舉報“制黃”,、“販黃”,、侵權盜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動有關人員獎勵的暫行辦法》同時廢止。 |
本文來源:云南法制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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